医用辐射防护受到重视,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
医用辐射防护受到重视,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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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方案
医用辐射安全不仅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影响到患者和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全面了解医用辐射防护现状,科学实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全国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放射诊疗防护监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医用辐射防护工作作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点,通过监测掌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情况等内容,探索搭建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框架,试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初步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奠定基础,实现医用辐射防护监管的及时、科学和有效。 三、试点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 选择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试点地区选择3个设区市(北京市选择3个区)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工作。在3个设区市选择15家医院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其中三级医院5家(包括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二级医院5家(包括2家县人民医院)、一级医院5家(包括2家乡镇卫生院)。 (二)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信息收集和分析、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等。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动态基本情况。包括: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情况、放射诊疗设备以及质控设备配置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情况等(见附件1)。 2.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对放射治疗设备(钴-60远距离治疗机、医用电子加速器、头部伽玛刀、后装治疗机)、核医学设备(PET/CT、SPECT)和放射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机、X射线透视机、CT、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机、CR)的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进行监测(见附件2)。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并以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信息报送工作。监测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卫生监督和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处理网络终端,将监测结果录入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工作分工 卫生部负责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领导,并提供一定工作经费。试点地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积极争取相应的配套实施经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负责试点工作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研究、开发、管理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管理系统;承担试点地区因技术原因不能完成的监测工作。 各试点地区放射防护技术机构负责开展医院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结果的录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调查、收集录入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再上报。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管理系统软件的研制、开发和试运行工作,同时各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选定监测医院,开展监测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0年8月~2011年5月底,试点地区根据各自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6月~7月底,各试点地区总结经验,报送总结报告。卫生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并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方案,部署下一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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