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射线能使人体细胞电离而破坏。短期大剂量照射会导致身体损伤,局部大剂量照射可使组织烧伤。长期小剂量照射可使精神衰颓、记忆力下降、头晕、脱发、血象改变,产生射线病。非职业人员接触X射线少,只要不让直射X射线照射,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来说,GB4792?/FONT>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制值是:为防止非随机效应,眼晶体≤150mSv/a (10mSv (毫希弗)=1rem (雷姆);a为年的符号),其他单个组织或器官≤500mSv/a。
为限制随机效应,全身受均匀照射时,剂量当量应≤50mSv/a,若受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同样应≤50mSv/a,即,式中为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 (mSv),为组织或器官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按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ICRP) 建议,其值如表所列
各器官或组织的放射危险度和权重因子
器官或组织
|
生殖腺
|
乳腺
|
组骨髓
|
肺
|
甲状腺
|
骨
|
其他组织 (5个)
|
危险度/
|
|
|
|
|
|
|
(每个)
|
权重因子
|
0.25
|
0.15
|
0.12
|
0.12
|
0.03
|
0.03
|
0.30 (每个0.06)
|
某些事件中若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时,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应不大于100mSv,一生不大于250mSv,且要满足上述对眼及其他组织或器官的限量要求。一般情况下,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不应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之半。应定期检查身体,在年照射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 (甲类) 条件下工作,体检每年1次,其余 (乙类或丙类) 条件下工作,体检每年2~3年1次。放射工作人员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工作的,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1) 血红蛋白低于11g% (男) 或10g% (女);红细胞数低于(男) 或(女);血红蛋白高于18g%或红细胞数超过。
(2)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若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或高于;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若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者。
(3) 血小板持续低于者。
(4) 严重的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眼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
(5) 神经、精神导常等 (如颠痫等) 疾患。
此外,每人每年所受非职业性的辐射剂量当量估计如表所示。
每人每年所受非职业性辐射剂量当量估计
项 目
|
辐射剂量当量值/
|
我国天然本底
|
|
地球上辐射
|
{
|
住木头房
|
~
|
住石头房
|
~
|
住海面上
|
|
住在500m高度
|
|
住在1500m高度
|
|
住在3000m高度
|
|
住在高本底地区
|
|
食物与周围大气
|
|
X射线诊断与治疗 (平均值)
|
|
X射线胸透拍片
|
~/次
|
每天看彩电3h (合适距离)
|
|
计算机显示终端 (,每天工作4h)
|
|
核武器试验
|
|
在核电站附近生活
|
|
现代生活中常用计算机,其彩色显示终端,也会有很少量加射剂量。在没有罩子的衍射仪,特别是大功率转靶衍射仪上工作时,就必须进一步注意防护。首先是在调整衍射仪及更换附件、试样的工作中,不要让X射线直射到身体任何部位上。在45kV,30mA下工作的Mo靶,X射线管窗口辐射很强,可达700~750R/s左右,稍微疏忽大意就易受到伤害。其次是防止散射X射线的伤害,用铅板或铅玻璃或带有含铅的聚丙烯树脂窗口的防护罩等可达到此目的。下表列出不同的X射线管电压时,为防止直射及散射X射线所用铅板的厚度。对于60kV衍射仪,1mm厚的铅板足可挡住直射线及散射线,也可以用铅玻璃或含铅聚丙烯加工一个防射线罩子将整个光路或整个测角仪罩住。
X射线高压/kV
|
75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防护铅板厚/mm
|
≥1
|
≥1.5
|
≥2.5
|
≥4
|
≥6
|
≥9
|
≥12
|
≥15
|
只要切实遵循上述各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是有保障的,不必有恐惧心量。90年代初期出的衍射仪均为全封闭式,且计算机控制自动调整光路,改变狭缝大小,自动更换试样,从业人员所受辐射剂量减至更低,这类衍射仪是足够安全的。如西门子D5000X射线衍射仪在罩子封闭时,距罩子表面10cm处,其辐射剂量当量不超过,约为容许剂量的1/3。稍远点的距离上,则剂量当量更小。按规定X射线衍射仪安装后,应由当地劳动卫生部门检测辐射情况及从业人员情况,从业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发现健康状况下降严重时,应暂停接触X射线,根据情况必要时也可调离X射线工作。
我国政府对放射防护工作很重视,1984年修改了我国的《放射防护规定》。1988年11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于同年10月24日起实行,规定了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加强了放射防护工作的管理。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